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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39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陳靜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39號

聲請人
黃正文即美商艾肯錫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

      算人

            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黃正文為美商艾肯錫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美商艾肯錫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美商艾肯錫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明細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黃正文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黃正文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本件上開聲請,業據調取本院97年度司字第475 號卷宗核閱屬實,並經聲請人提出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剩餘財產分配表、監察人審查書、董事會議紀錄等件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靜茹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39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簿冊保管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