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家他字第3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他字第33號
- 原告
- 乙○○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用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新臺幣參萬玖仟陸佰壹拾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用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17日以97年度家救字第11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並經本院以98年度家訴字第11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895,479元,原告暫免繳交之裁判費為39,610元,應由被告向本院繳納。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