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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家救字第100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徐麗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救字第100號

聲請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郭瑋萍律師
相對人
杜良明
相對人
杜淑敏
相對人
陳鶴玉
相對人
前 三 人
共同代理人
顧立雄律師

      白友桂律師

      謝富凱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杜良明、杜淑敏、陳鶴玉間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之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訴請與相對人杜良明、杜淑敏、陳鶴玉間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而聲請訴訟救助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口名簿、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申請書、審查表、扶助律師委任狀等件為證,堪認聲請人主張為真實。

三、核其聲請與上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家事庭法 官 徐麗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家救字第100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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