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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家救字第72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李維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救字第72號

聲請人
甲○○
代理人
蘇家宏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王君慧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用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王君慧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用,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復經本院調閱聲請人95、96、97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依其起訴之內容,本件聲請人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與上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李維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家救字第72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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