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1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10號
- 上訴人
- 林我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我宏間因98年度家訴字第10號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0,216,29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284,9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參照林我宏104年5月11日民事陳報續二狀、上訴人林我英上訴狀所載金額(94,801,968元+12,748,272)÷6+2,291,250=20,216,2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