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2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20號
- 抗告人
- 甲○○
- 抗告人
- 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邱六郎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履行遺囑事件,對於本院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五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抗告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履行遺囑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台幣三百四十六萬八千三百九十八元,原審核定為二千一百六十五萬八仟元洵屬過高,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經核原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確屬過高,其聲明廢棄原裁定難謂無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