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聲字第158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聲字第1586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陸仟肆佰零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9378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282號號判決確定,其第1、2審及追加之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兩造各負擔二分之一。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計 算 書┌────────┬─────────┬────────┐│項 目 │ 金額(新臺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 43,963元 │ 聲請人提出繳費 ││ │ │ 據2紙 │├────────┼─────────┼────────┤│第一審複丈及測量│ 9,600元 │ 聲請人提出繳費 ││費 │ │ 據1紙 │├────────┼─────────┼────────┤│第二審裁判費 │ 51,247元 │ 聲請人提出繳費 ││ │ │ 據1紙 │├────────┼─────────┼────────┤│第二審證人旅費 │ 1,120元 │ 經本院調卷審查 ││ │ │ 已由聲請人墊支 │├────────┼─────────┼────────┤│合 計 │ 105,930元 │ │└────────┴─────────┴────────┘備註:⑴第一審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3,369,355元【①損害賠償金額1,105,004元②駁崁拆除352,865元(複丈成果圖F、J部分)③修繕建物排水設施60,000元④駁崁拆除201,486元(複丈成果圖B部分)⑤確認通行權不存在1,650,000元】,應徵裁判費為34,363元,連同複丈測量費9,600元,聲請人於第一審支出訴訟費用為43,963元,合先敘明。
⑵第一審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聲請人就前項①部分損害賠償部分原請求1,105,004元,聲請人勝訴21,9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