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37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9378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本院九十五年訴字第九三七八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叁拾肆萬柒仟叁佰玖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萬壹仟貳佰肆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937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本院九十五年訴字第九三七八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叁拾肆萬柒仟叁佰玖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萬壹仟貳佰肆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