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字第5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字第54號
- 聲請人
- 荊皋即東明室內設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東明室內設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核定為新台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字第54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東明室內設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核定為新台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