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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移調字第21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陳婷玉

原告
惠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智剛律師
被告
尚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勝男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劉曦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移調字第215號因給付工程款聲請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5 月1 日下午3 時在本院民事調解室(一)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調解委員 施淑貞到場調解關係人:原告訴訟代理人張智剛律師被告訴訟代理人乙○○被告訴訟代理人劉曦光律師調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同意給付原告新台幣柒佰伍拾萬元整,原告其餘請求(含利息)均拋棄。

二、前條款項之支付,被告同意原告由被告對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北區分公司之「交通部綜合辦公大樓(含中華電信仁愛綜合大樓)建築裝修及景觀工程」工程保留款中直接領取,原告應於調解成立七日內開立新台幣柒佰伍拾萬元整(含稅)之發票交付予被告。

三、原告應於調解成立時撤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執全字第3231號假扣押執行事件,並於民國98年5 月8 日前撤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裁全字第10628 號假扣押聲請。

四、原告應開立原告公司支票新台幣壹佰柒拾捌萬貳仟柒佰零柒元整交付被告作為本工程合約書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保固保證。

五、被告聲明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存所97年度存字第5490號擔保金之權利不予保留,同意原告取回97年度存字第5490號擔保金貳佰玖拾柒萬壹仟元整,並於調解成立時將原告所簽發票據號碼CG0000000 ,付款人交通銀行台北分行,面額陸佰參拾萬元之本票、授權書及工程履約保證金保證書(編號:00000000000)交還原告。

六、本調解成立後,原告不得就本工程再向被告為任何之其他請求或主張。

七、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調解庭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

  書 記 官 王黎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   日

              書 記 官 王黎輝

              法   官 陳婷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   日

              書 記 官 王黎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移調字第215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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