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35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354號
- 聲請人
- 錦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桀榮工程企業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相對人之事務所設在高雄市,有相對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憑,依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