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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354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許純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354號

聲請人
錦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桀榮工程企業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相對人之事務所設在高雄市,有相對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憑,依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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