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18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183號
- 原告
- 甲○○
上列原告對被告乙○○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原告甲○○、被告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應補正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暨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即請求被告給付所依據之法條規定)。
三、提出本院97年度易字第1089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2104號刑事判決書全文影本。
四、敘明本院有管轄權之理由:陳報被告對實施原告詐騙之行為地點。
五、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肆萬捌仟叁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叁佰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