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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3654號

撤銷拋棄行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傅中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3654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周滄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撤銷拋棄行為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 元,惟原告行使撤銷權目的在於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本件原告主張債權為本件行使撤銷權之所得利益,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扣除原告上開已繳納3,000元,尚欠3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3654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拋棄行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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