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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366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劉又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3665號

原告
捷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興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7,538 元,應徵裁判費8,2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欠7,76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又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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