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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5494號

履行協議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5494號

原告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可參。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同意將其薪資、年終獎金、退休金給付予原告及兩造之子蔡博宇,作為其2人之生活費及教育費,又被告長年來有肢體暴力、精神傷害之行為,致原告身心受創,需費就醫,然被告長期以來均恐嚇原告且不給付上開約定之費用,為此請求被告履行協議云云。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未依據兩造協議之內容將其薪資、年終獎金、退休金給付予原告及兩造之子蔡博宇,而提起本件訴訟。然被告之住所地係位於桃園縣桃園市○○路395之1號12 樓,有原告於提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參,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故本院為一無管轄權之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5494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協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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