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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2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陳婷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重訴字第22號

原告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廖學興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江彥佐律師
被告
丹堤咖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樊欣佩律師

      林麗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829,81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704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52,328 元外,尚應補繳13,3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7,309,813元。
 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刊登本案最後事實審判決書內容全文
  部分:
  ㈠中國時報:全國版全十批A1版500,000元。
  ㈡聯合報:全國版全十批A3版420,000元。
  ㈢自由時報:全國版全十批A3版600,000元。
  ㈣合計:1,520,000元。
 總計:28,829,813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22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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