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45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重訴字第458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黃鴻湖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王秋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原告甲○○、被告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應補正對被告請求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即請求被告給付之內容,若為金錢,則應表明金額等等)。
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四、又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伍仟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億零肆佰玖拾壹萬伍仟捌佰元(係按臺北市○○區○○段87之13地號土地民國97年間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20,000元、土地面積500平方公尺,以原告聲明請求移轉之應有部分比例計算,計算式為:500220,00047,689/50,000=104,915,8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玖拾貳萬玖仟捌佰捌拾肆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新台幣伍仟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玖拾貳萬肆仟捌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