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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整字第1號

公司重整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沈佳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整字第1號

聲請人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重整人
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即重整人
富理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慧玲
共同代理人
黃宋丞律師
共同代理人
重整監督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楊輝生

      李俊德

重整監督人 張秀夏律師

      呂正樂會計師

上列聲請人就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依公司法第310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重整完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重整完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航)經鈞院於民國98年4 月30日以98年度整抗字第1 號裁定准予重整,復於99年5 月31日以98年度整字第1 號裁定認可遠航99年4 月12日經第一次關係人會議續行㈥會議可決之重整計畫,該裁定並於99年12月22日確定,聲請人遂積極執行重整計畫,嗣鈞院於100 年12月19日、102 年1 月4 日、102 年12月20日及104 年1 月28日准予執行重整計畫時間延展1 年。就系爭重整計畫中重整階段之復航計畫部分,遠航已陸續完成停航後復航前需完成之工作,於99年4 月18日順利復航,復航前置任務已完成,復航營運計畫按重整計畫依市場狀況與民用航空局之核准為依據,遠航現有及預期開展之航線雖與復航營運計畫略有不同,無礙重整計畫之執行與完成;就復航機隊調整計畫部分,遠航原租賃之編號B27011、B27017、B27021航空器已由所有權人出售予他人、原租賃之編號B28007、B28011、B28017、B28021、B28035及B28037航空器皆已修復完成,其中部分由遠航向所有權人承租使用,其餘承購取得所有權使用中、遠航自有之編號B28025、B28027航空器已修復完成並正常使用中、編號B28015、B28013航空器已清償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銀行)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銀行)之抵押債權金額,且因年久失修預定報廢出售,不影響機隊組成,不列入復航機隊調整計畫;就重整計畫之相關財務預估以及償債方案部分,遠航已於100 年3 月21減資完成,並於100 年3 月30日、100 年4 月1 日、100 年11月4 日及101 年3 月16日陸續增資,並於100 年7 月8 日新增航空站地勤營業項目及修訂股份總額為新臺幣(下同)80億元,分為8 億股之變更,已登記完成,另經遠航唯一投資人即重整人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樺壹公司)及不動產抵押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多次協商,遠航已於104 年4 月27日清償兆豐銀行,就優先債權、有擔保債權部分均已清償完畢,另就無擔保債權部分,除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之有異議無擔保債權因尚未訴訟確定,依公司法按重整計畫分三期提存外,就無擔保應付廠商債權部分,已依重整計劃全數清償完畢,就租賃債權部分,皆已另訂租賃契約或已由所有權人出售予他人,機票債權部分亦已執行完畢。故遠航已依重整計畫書所列各項執行完畢,營運狀況已轉虧為盈,爰依公司法第310 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重整完成,以利遠航洽請銀行進行租購機聯貸,並利後續召集股東會選任董事、監察人,以組成新經營團隊,就公司之營運方針及財務狀況,作更為健全並有前瞻性之規劃等語。

二、按公司重整人,應於重整計畫所定期限內完成重整工作;重整完成時,應聲請法院為重整完成之裁定,並於裁定確定後,召集重整後之股東會選任董事、監察人,公司法第31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公司重整之完成,係指公司重整人已完成重整計畫所載之重整工作而言,遠航前經本院裁定准予重整,其重整計畫經本院於99年5 月31日裁定認可,依上開重整計畫,遠航公司主要仰賴減資方式彌補累積虧損,並仰賴增資方式挹注外部資金營運,並以營運款、增資款、處分資產等作為清償來源與充實營運資金。茲就遠航公司之重整計畫執行狀況敘述如下:

(一)伍、重整階段之復航計畫部分:查遠航已完成重整計畫所定之人事組織架構,依營運需求,陸續增聘員工,持續接受訓練,並向民航局呈報復航計畫,陸續提出申請復航營運之五階段審查鑑定作業,遠航原自有及租賃之13架航空器其中8 架已取得適航證,已於10 0年4 月18日起復航,目前有國內線、兩岸航線及國際航線,經重整監督人呂正樂會計師、張秀夏律師陳報在卷。

(二)陸、重整計畫之相關財務預估以及償債方案部分:

1.減資、增資部分:查遠航已依重整計畫,將實收資本總額6,068,624 仟元,減資6,067,624 仟元以彌補虧損,經金管會100 年3 月9日以金管證發字第0000000000號函同意申報生效在案,並於100 年4 月29日辦理登記實收資本總額為1,000,000 元,有公司變更登記表、交通民用航空局100 年2 月21日空運計字第0000000000號函、金管會函等件附卷可參。遠航並分別於100 年5 月12日增資11億864 萬7450元、100 年5 月16日增資10億9017萬10元、100 年11月17日增資5 億5433萬元、101 年4 月9 日增資2 億1990萬元,目前實收資本額登記為29億7407萬4460元,有公司變更登記在卷可憑。故該部分重整計畫應已完成。

2.股東權益之變更及章程變更部分:遠航新增航空站地勤業營業項目及修訂股份總額為80億元,分為8 億股部分,前經本院於100 年5 月25日裁定無需經股東會決議,不適用公司法第277 條規定,遠航並已完成章程之修訂變更及登記,有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按。

3.取得處分資產計畫部分:查遠航已向原所有權人承購原租賃之編號B28007、B28011、B28017航空器,並向所有權人繼續承租編號B28021、B28035、B28037,遠航原所有之編號B28025、B28027航空器已修復完成,原租賃之編號B27011、B27017、B27021,所有權人已出售交付予第三人,遠航無法使用,另遠航所有之編號B27015、B27013航空器則前經本院同意報廢出售中,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函、遠航函、仲盈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函、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華民國民用航空器所有權登記證書、租賃合約、眾揚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函、遠航104 年度第三次重整人暨重整監督人聯席會議事錄等件在卷供參。另遠航於100 年11月11日由重整人決議進行公開標售作業,惟無人應買,後於100 年12月19日重整監督人會議決議辦理不動產公開標售,由第三人翁真珠以高於底價之7 億元得標,嗣重整人與得標人翁真珠合意解除該不動產買賣契約,原預定處分該不動產以作為清償有擔保債權人之資金來源部分,則由重整人樺壹公司與不動產抵押債權人兆豐銀行協商應償債金額為本金5 億2573萬3853元,外加年息2.5%之利息2954萬1921元,由樺壹公司借款予遠航清償兆豐銀行之不動產抵押債權,兆豐銀行已於104 年4 月27日出具清償證明書予遠航及樺壹公司,有清償證明書、遠航104 年度第三次重整人暨重整監督人聯席會議事錄等件附卷可佐。

4.重整債權及債務清償部分:優先債權3 億2982萬8453元部分已清償完畢;有擔保債權部分,已於103 年11月26日清償臺灣銀行飛機抵押債權本金及利息,於103 年12月19日清償遠東銀行之飛機抵押債權本金及利息,兆豐商銀不動產抵押債權部分,亦已於104 年4 月27日清償完畢;無擔保應付廠商債權部分已於100 年12月31日、101 年12月31日、102 年12月31日3 期清償完畢,租賃債權部分經遠航與租賃債權人另訂租賃契約或已由所有權人出售予他人方式、以出售款或租金清償購機款部分,其餘未清償之債權轉入無擔保債權分期受償,飛機抵押債權剩餘款以3%比照無擔保應付廠商債權方式,已全部清償,另機票損害賠償部分,至103 年4 月30日止已清償2359萬4297元,另至103 年4 月30日止已屆滿機票抵押期限,至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之有異議無擔保債權2 億9701萬9744元目前確認債權訴訟尚未確定,遠航向本院提存所提存共935 萬6122元,經重整監督人呂正樂會計師、張秀夏律師及部分債權人陳明在卷,並有遠航及其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核閱報告、提存書、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在卷可按。

三、綜上,應可認定遠航已依重整計畫執行各該重整事項。又經本院依職權函詢相關主管機關、主要債權人及重整監督人之意見,重整監督人呂正樂會計師、張秀夏律師具狀表示遠航已完成重整計畫伍、「重整階段之復航計畫」下之第一項「重整階段之人力配置與訓練計畫」、第三項之「復航五階段檢定作業」、第四項之「復航機隊調整計畫」、第五項之「復航營運計畫」工作、及重整計畫陸、「償債方案」下之「增資、修改章程與處分部分資產」、「重整債權及債務清償」之重整工作,遠航近年已轉虧為盈並持續改善中,已清償全部重整債權金額,目前有國內外多點航線及航班,至101年4 月紙結算損益開始產生每月約2 千餘萬元之營利,101年稅後淨利3392仟元,102 年稅後淨利38650 仟元,103 年稅後淨利為204635仟元,同意遠航聲請本院裁定重整完成等語,且重整監督人遠東銀行、張秀夏律師均到庭陳稱遠航就所有債務都已經全部清償完畢,有104 年9 月2 日訊問筆錄附卷供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交通部函知本院:遠航國內定期航線營運部分已維持一定運能之供給,國際及兩岸航線營運部分營運量逐年增加,依遠航合併財務報表顯示遠航獲利能力逐漸穩定中,遠航目前營運情形尚稱正常等語,有交通部104 年6 月5 日交航(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亦函復本院,遠航稅前淨利自101 年起轉虧為盈等語,有該局104 年8 月31日證期(發)字第0000000000號函為憑;債權人臺灣銀行、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洋基運通股份有限公司均表示無意見,兆豐銀行表示遠航已全數清償兆豐銀行申報之有擔保重整債權及其利息,大眾商銀亦稱重整債權已清償完畢,另債權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亦稱遠航已償還完畢,且樺壹公司已保證就共同債務人清償之四千餘萬元如有爭議,願意負責,故對遠航聲請重整完成無意見等語,均有前開債權人陳報狀附卷可稽。足認相關主管機關、主要債權人及重整監督人,對於遠航是否准予裁定重整完成乙事,均未表示反對意見,或明白肯認應准予重整完成。綜上所述,聲請人已依重整計畫完成復航計畫、減資、增資、修改章程、處分部分資產、清償重整債權等重整工作,且公司目前正常營運中,經營體質預期可有改善。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完成重整,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佳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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