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許俊美
許中美
上列上訴人許俊美、許中美與被上訴人周勝福祭祀公業間因本院98年訴更一字第2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許俊美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119萬6,9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320元,上訴人許中美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146萬2,8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329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各自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