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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62號

返還屋頂平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胡宏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62號

上訴人
華美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珠
上訴人
周明定
上訴人
周聰明
上訴人
周鴻裕
上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淵聯律師
上訴人
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之1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被上訴人
周秀琴

      林周玉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屋頂平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4 月1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4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宏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湯郁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62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屋頂平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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