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3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3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村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戴賢京(原名戴賢金)即金立計程車客運服務行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