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6號
- 上訴人
- 甲○○
- 即被告
- 號
- 即被告
- 丙○○○
- 被上訴人
- 乙○○
- 即原告
- 1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5月1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伍元,此項裁定分別已於99年5月25日、同年6月5 日送達上訴人甲○○、丙○○○,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渠等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