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6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64號
- 上訴人
- 己○○
- 上訴人
- 甲○○
- 上訴人
- 庚○○
- 上訴人
- 戊○○
- 上訴人
- 丁○○
- 兼上列五人
- 共同訴訟代
- 兼上列五人
- 理人 乙○○
- 訴訟代理人
- 徐滄明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1464號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9年2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