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7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576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縣政府因98年訴字第1576號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部分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824萬8132元(計算式:129.53平方公尺×6萬3600元+1萬24元=824萬81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萬4012元,反訴部分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萬4700元,合計上訴人應繳新台幣13萬87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