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7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576號
- 原告
- 臺北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李承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萬1492元,惟查本件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24萬8132元(計算式:129.53平方公尺×6萬3600元+1萬24元=824萬81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2675元,原告僅繳納3萬1492元,尚欠5萬11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