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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76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洪純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576號

原告
臺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萬1492元,惟查本件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24萬8132元(計算式:129.53平方公尺×6萬3600元+1萬24元=824萬81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2675元,原告僅繳納3萬1492元,尚欠5萬11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76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房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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