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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92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黃書苑魏式瑜周玉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692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零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壹仟柒佰玖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魏式瑜

                  法 官 周玉琦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英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92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價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