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1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714號
- 上訴人
-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馬中琍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人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1714號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9年6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28,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