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11 日
- 法官李家慧
- 當事人建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22號上 訴 人 建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琦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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