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5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50號
- 原告
- 庚○○
- 訴訟代理人
- 王東山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美寬律師
- 複代理人
- 許富雄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賴錫卿律師
- 被告
- 成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甲○○
己○○
乙○○
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及理由中關於「被告王義聰」記載,均應更正為「被告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