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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84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賴秀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84號

原告
陳炳昌即成大電機工業技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蕭聖亮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被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范植谷
訴訟代理人
鍾開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第一頁第一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及第四、五行「住臺北縣土城市○○路○段211巷6弄8號2樓」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住新北市○○區○○路1段211巷6弄8號2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余富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84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報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