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3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34號
- 上訴人
- 丁○○
- 上訴人
- 丙○○
- 上訴人
- 視同上訴人 甲○○
- 被上訴人
- 台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乙○○原名:王加.
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訴字第834號確認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關於上訴人丁○○部分為新臺幣(下同)185萬元,關於上訴人丁○○、乙○○、丙○○、視同上訴人甲○○(即繼承王夢醒部分)為45萬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972元、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