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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34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張文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34號

上訴人
丁○○
上訴人
丙○○
上訴人
視同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台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乙○○原名:王加.

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訴字第834號確認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關於上訴人丁○○部分為新臺幣(下同)185萬元,關於上訴人丁○○、乙○○、丙○○、視同上訴人甲○○(即繼承王夢醒部分)為45萬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972元、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文毓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34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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