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3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34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誌鵬企業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兼法定代理 丙○○
- 被上訴人
- 人
- 被上訴人
- 朝新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朝新企業有限公司
-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誌鵬企業有限公司、朝新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朝新企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貳佰陸拾捌萬捌仟玖佰參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拾壹萬柒仟伍佰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