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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醫字第1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徐淑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醫字第15號

上訴人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黃冠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貽男、陳運賢、陳鑛俊及陳英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醫字第15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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