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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魏式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日電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原名高國強)、甲○○(原名李佳蓉)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85,4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0,9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魏式瑜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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