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日電貿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原名高國強)、甲○○(原名李佳蓉)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85,4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0,9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