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1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郭明豪
- 即被告
- 陳彩治
- 即被告
- 陳福山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
- 法定代理人
- 王明我
上列兩造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41,448,1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65,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65,14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