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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11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周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1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郭明豪
即被告
陳彩治
即被告
陳福山
被上訴人
即原告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王明我

上列兩造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41,448,1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65,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65,14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11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