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52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52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淡襟
江美梅
2樓
柯高愛惠
朱勇生
何燕燕
王心均
劉吳桂香
余碧琴
李佳穎
柯土井
樓
古桂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月英、周春、鄭玉鳳、鄭朝陽、鄭朝輝、鄭玉蘭因本院98年重訴字第528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楊淡襟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8萬元(計算式:25平方公尺X公告現值5萬1200元=12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08元;上訴人江美梅、柯高愛惠、朱勇生之上訴利益均為56萬3200元(計算式:11平方公尺X公告現值5萬1200元=56萬3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均為9255元;上訴人何燕燕之上訴利益為61萬4400元(計算式:12平方公尺X公告現值5萬1200元=61萬4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0元;上訴人李佳穎、柯土井、古桂金之上訴利益均為35萬8400元(計算式:7平方公尺X公告現值5萬1200元=35萬8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均為5790元;上訴人劉吳桂香、余碧琴之上訴利益均為12萬8000元(計算式:2.5平方公尺X公告現值5萬1200元=12萬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均為1995元;上訴人王心均之上訴利益為15萬3600元(計算式為3平方公尺X公告現值5萬1200元=15萬3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均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