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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528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鍾素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52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楊淡襟

江美梅

2樓

柯高愛惠

朱勇生

何燕燕

王心均

劉吳桂香

余碧琴

李佳穎

柯土井

古桂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月英、周春、鄭玉鳳、鄭朝陽、鄭朝輝、鄭玉蘭因本院98年重訴字第528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楊淡襟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8萬元(計算式:25平方公尺X公告現值5萬1200元=12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08元;上訴人江美梅、柯高愛惠、朱勇生之上訴利益均為56萬3200元(計算式:11平方公尺X公告現值5萬1200元=56萬3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均為9255元;上訴人何燕燕之上訴利益為61萬4400元(計算式:12平方公尺X公告現值5萬1200元=61萬4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0元;上訴人李佳穎、柯土井、古桂金之上訴利益均為35萬8400元(計算式:7平方公尺X公告現值5萬1200元=35萬8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均為5790元;上訴人劉吳桂香、余碧琴之上訴利益均為12萬8000元(計算式:2.5平方公尺X公告現值5萬1200元=12萬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均為1995元;上訴人王心均之上訴利益為15萬3600元(計算式為3平方公尺X公告現值5萬1200元=15萬3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均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528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