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9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90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8年度重訴字第9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為新臺幣肆佰柒拾柒萬貳仟捌佰叁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柒萬貳仟肆佰捌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9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8年度重訴字第9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為新臺幣肆佰柒拾柒萬貳仟捌佰叁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柒萬貳仟肆佰捌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