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金字第2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金字第2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富邦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俊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永幹、孫洪業及盧秀霓間因本院98年度金字第20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51萬0775元(計算式:①+
②+③。即①劉永幹部分:1343萬4250元-575萬7536元=767萬6714元。②孫洪業:1436萬7673元-615萬7574元=821萬0099元。③盧秀霓:1859萬1934元-796萬7972元=1062萬39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36萬80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