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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金字第2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許純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金字第2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富邦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俊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永幹、孫洪業及盧秀霓間因本院98年度金字第20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51萬0775元(計算式:①+

②+③。即①劉永幹部分:1343萬4250元-575萬7536元=767萬6714元。②孫洪業:1436萬7673元-615萬7574元=821萬0099元。③盧秀霓:1859萬1934元-796萬7972元=1062萬39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36萬80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純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金字第20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