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12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125號
- 原告
- 庚○
- 訴訟代理人
- 王淑琍律師
- 被告
- 有限責任臺灣區觀賞植物運銷合作社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被告
- 己○○
- 被告
- 丁○○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志誠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豪杉律師
- 被告
- 喬騰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月1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有限責任臺灣區觀賞植物運銷合作社法定代理人「范姜朝鐸」之記載,應更正為「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