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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70號

清償債務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魏式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7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鈺雄律師

      李哲賢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約瑟科技顧問有限公司及祥豐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8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1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魏式瑜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70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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