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58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580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喜利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簡震欽即巧藝企業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之營利事業登記文件(應載明其為獨資或合夥)。 二、釋明正確之相對人(請求原因與事實欄中之債務人龍翔工程行與當事人欄之巧藝企業行不符)。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書 記 官 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