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36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366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奕璋即宏鈺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卓陳麗華即傑力工程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款、第3 款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查聲請人對債務人卓陳麗華即傑力工程行請求發支付命令,依上開規定,應具體表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