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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366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366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林奕璋即宏鈺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卓陳麗華即傑力工程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款、第3 款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查聲請人對債務人卓陳麗華即傑力工程行請求發支付命令,依上開規定,應具體表明。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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