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1105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1051號
- 聲請人
- 長樂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七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之新臺幣肆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7年10月17日簽發之本票1 紙,付款地在臺北市,金額新臺幣450,000 元,利息逾期自逕延日起按中央銀行核定放款利率計付利息,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未載,詎於98年3 月9 日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 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