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0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22 日
- 原告FAR EASTE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2094號聲 請 人 FAR EASTE 法定代理人 乙○○Suan,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欣達懋業有限公司(GLAD ATTAIN INTERNATIONAL LIMITED) 、寬達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丙○○、丁○○、甲○○(Li, CHIH PIN)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FAR EASTERN INTERNATION LEASING (BVI)CORP.之中文譯名。 二、請補正聲請狀底之公司蓋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書 記 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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