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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09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2094號

聲請人
FAR EASTE
法定代理人
乙○○Suan,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欣達懋業有限公司(GLAD ATTAIN

INTERNATIONAL LIMITED) 、寬達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丙○

○、丁○○、甲○○(Li, CHIH PIN)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FAR EASTERN INTERNATION LEASING (BVI)CORP.之中文譯名。

二、請補正聲請狀底之公司蓋章。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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