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09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2094號
- 聲請人
- FAR EASTE
- 法定代理人
- 乙○○Suan,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欣達懋業有限公司(GLAD ATTAIN
INTERNATIONAL LIMITED) 、寬達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丙○
○、丁○○、甲○○(Li, CHIH PIN)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FAR EASTERN INTERNATION LEASING (BVI)CORP.之中文譯名。
二、請補正聲請狀底之公司蓋章。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