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39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婚字第395號
- 反訴原告
- 甲○○ ○○○○○.
- 訴訟代理人
- 許明桐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佰零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萬參仟貳佰玖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徐麗瑩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婚字第395號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佰零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萬參仟貳佰玖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徐麗瑩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