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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395號

離婚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徐麗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婚字第395號

反訴原告
甲○○ ○○○○○.
訴訟代理人
許明桐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佰零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萬參仟貳佰玖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徐麗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395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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