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家救字第10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救字第100號
- 聲請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郭瑋萍律師
- 相對人
- 杜良明
- 相對人
- 杜淑敏
- 相對人
- 陳鶴玉
- 相對人
- 前 三 人
- 共同代理人
- 顧立雄律師
白友桂律師
謝富凱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杜良明、杜淑敏、陳鶴玉間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之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訴請與相對人杜良明、杜淑敏、陳鶴玉間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而聲請訴訟救助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口名簿、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申請書、審查表、扶助律師委任狀等件為證,堪認聲請人主張為真實。
三、核其聲請與上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家事庭法 官 徐麗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