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家救字第7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救字第72號
- 聲請人
- 甲○○
- 代理人
- 蘇家宏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王君慧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用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王君慧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用,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復經本院調閱聲請人95、96、97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依其起訴之內容,本件聲請人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與上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李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