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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家救字第89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彭南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救字第89號

聲請人
甲○
聲請人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兼法定代理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雅君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中懋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張中懋間請求離婚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影本、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專用委任狀等件為證,堪認聲請人主張為真實。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

法院書記官 尹遜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家救字第89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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