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家救字第8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救字第89號
- 聲請人
- 甲○
- 聲請人
- 樓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兼法定代理人
- 樓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雅君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中懋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張中懋間請求離婚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影本、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專用委任狀等件為證,堪認聲請人主張為真實。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
法院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