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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家簡字第5號

給付扶養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徐麗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簡字第5號

聲請人
丙○○

上列聲請人為原告甲○○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用事件,聲請選任原告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王献林為原告甲○○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用事件之原告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原告之父親,原告於民國96年11月19日因腦出血住院開刀,現正在安養中心休養中,日常生活起居須人照顧,有起訴請求被告乙○○給付扶養費用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選任聲請人為原告之特別代理人,並提出戶籍謄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其之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徐麗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家簡字第5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扶養費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