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6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10號

分割遺產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薛嘉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10號

上訴人
林我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我宏間因98年度家訴字第10號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0,216,29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284,9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參照林我宏104年5月11日民事陳報續二狀、上訴人林我英上訴狀所載金額(94,801,968元+12,748,272)÷6+2,291,250=20,216,29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竣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10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